5. 没有除去蒙面物品(《禁止蒙面规例》第5条) 如警务人员合理地相信,身处公众地方的人正在使用蒙面物品而该物品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警务人员可截停该名人士,并要求他除去有关蒙面物品,以令该警务人员能够核实该人的身分。 如使用蒙面物品的人没有遵从警务人员的要求,警务人员可移除去他的蒙面物品,以核实该人的身分。 任何人如没有遵从警务人员的要求除去蒙面物品,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书籍遍历链接: 5. Failure to remove facial covering (s.5 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