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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在工作时因遇到意外而受伤及导致伤残,我或我的家人可获哪些赔偿?

这要视乎阁下所蒙受伤残的性质。一般来说,伤残的性质可以分为: a)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以及 b)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

 

a)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此项再可细分为两种类:
i) 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以及
ii) 永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就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言,赔偿之计算方法如下(《雇员补偿条例第7条):

 

受伤雇员的年龄 赔偿的数目
40岁以下 96个月的收入* 或HK$426,880 ,以较高者为准
40岁至56岁以下 72个月的收入* 或HK$426,880 ,以较高者为准
56岁或以上 48个月的收入* 或HK$426,880 ,以较高者为准

* 在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之死亡个案赔偿额时,月入之最高金额为HK$26,070。

 

就永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而言,赔偿之计算方法如下(《雇员补偿条例第9条):

 

(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赔偿金额)x (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

 

* 雇员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程度,是由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根据条例而评定。

 

b)暂时丧失工作能力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员可获最多24个月按期付款。当雇员的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时期超过24个月,或超过法庭容许之延长期限(该延长期限不可超过12个月),该雇员便不可再获得上述的按期付款。该雇员将会被视为蒙受永久性(不论是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而有赔偿将会另外评估。

 

上述按期付款的计算方法如下(《雇员补偿条例第10条):


(在意外发生时雇员的月入 ─ 在意外发生后雇员的月入)x 4/5

 

就计算有关补偿的进一步详情,请联络劳工处的雇员补偿科(热线电话: 2717 1771; 电邮:enquiry@labour.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