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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接受了一份新聘约,并知道将于某日上班;而另一方面,我亦已给予现职雇主一个月通知以辞去现有工作。在新工上任的一个星期前,我收到新公司的电邮,表示暂时不能聘用我,其理由是需要引入新投资者。因我经已辞去现有工作(而新职员亦已上班),我在离职时便成为失业人士。我可否向给予新聘约的公司采取法律行动或寻求补救方法?

本答案以下述假设而作出:

 

  1. 阁下与新公司已签订了一份有效的雇佣合约;
  2. 仅管双方已订立雇佣合约,该公司清楚表明不需要阁下履新;以及
  3. 新工作并无试用期

关于上述第(ii)项,阁下应要求该公司以书信去澄清,而不应单靠一个电邮作结论。

 

首先,阁下应与该公司负责人再次细阅该份雇佣合约,因合约内可能有条款以规管现时所发生之情况。如欠缺这些条款(很可能如此),阁下或可视雇佣合约之规定(例如终止合约的预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与一般连续性雇佣合约相同。

 

欲知详情,请参阅有关终止雇佣关系及所需之补偿那一节。在提出诉讼前,建议阁下先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