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年终酬金
年终酬金指任何根据雇佣合约订明每年发放的酬金(包括双粮、第十叁个月粮或年终花红),年终酬金并不包括任何赏赠性质或只随雇主酌情权而支付的款项。
假若雇员在一份连续性合约受雇满整个酬金期,便有资格获取整个酬金期的年终酬金。有关的酬金期将在雇佣合约中订明,如没有订明,则以农历年度计算。
在上述酬金期满前辞职的雇员,除非合约中另有订明,否则不能获得按比例分配的年终酬金。
在酬金期内受雇于不少于叁个月之连续性合约的雇员,若他们被雇主解雇(由于雇员之严重失当行为而被即时解雇者除外)时,他们均有资格获得按比例分配的年终酬金。
《雇佣条例》中有关年终酬金的条款适用于受雇于连续性合约的雇员,但有关雇员亦必须是根据雇佣合约条款(包括以书面或口头订立之合约及包含明示或隐含的条款)而有资格从雇主身上获得年终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