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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怎样构成「不合理地更改雇佣合约内之条款」?

如下列情况发生,便可能构成 「不合理地更改雇佣合约内之条款」:

 

(a) 雇员的行为;
(b) 雇员在履行其职务时的能力或资格;
(c) 裁员或其他真确的业务运作需要;
(d) 法例规定;或
(e) 其他重要原因。

 

关于上述 (a) 项,有很多雇员行为不当之例子可被认为是更改雇佣条款之合理理由,其中包括: 经常迟到、于办工时间醉酒及披露公司机密资料等,在问答一提及的即时解雇理由亦包括在内。

  1. 该名雇员拥有一份 连续性雇佣合约 ; 及
  2. 更改的条款没有得到该名雇员同意,而有关雇佣合约并无包含任何明示条款容许此等变更;以及
  3. 雇主并没有任何于《雇佣条例第32K条内容许的合理理由去更改条款,这些理由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