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管养和监护儿童 《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这类保护措施应包括建立社会保障方案,向儿童和照顾者提供必要的支援,预防、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以司法干预。 A. 由健在的父母委任临时监护人 B. 由法庭委任监护人 C.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D. 儿童的管养权 书籍遍历链接: Custody of children and guardianship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