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如果我被定罪但想上诉,应该怎办?我可否为定罪或判刑或两者同时提出上诉?
阁下有权就定罪裁决或判刑或两者同时提出上诉,但必须留意上诉之限期,及小心考虑是否有充分理据提出上诉。只有特别原因,阁下才可获延长上诉限期。
如要对裁判法院之判决提出上诉,有关限期是裁判官作出定罪(或判刑)后的14日内,这项上诉须呈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另一上诉途径,是于14日限期内向作出判决的裁判官申请进行覆核,如维持原判,便可在覆核决定之14日内再向高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就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之判决上诉而言,有关限期是28日,并须向高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法庭要先决定是否颁布上诉许可令才可正式审理案件,但这项决定通常会与上诉在同一聆讯中进行。
阁下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下而贸然提出上诉,否则可能会有反效果。举例,如阁下为判刑提出上诉,但处理上诉之法庭认为有关判刑太轻,便可能会颁下更重之刑罚。此外,如高院上诉法庭认为阁下之上诉毫无理据,便有权下令阁下在听候上诉裁定时被扣押的日子,不得计算在原定之刑期内(《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3W条),即是变相加监。
因此,阁下在决定提出上诉前,必须要谘询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假如已经呈交上诉文件,但再三考虑后认为上诉理据薄弱,阁下仍可以在进行上诉聆讯前,以书面通知法庭撤回上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