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香港土地业权的基本概念 除圣约翰教堂座落的那块土地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的全部土地。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有权租出或批出土地,给予公众占用一段时期(法律上称为「批租土地」)。行政长官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事,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许证(通常较政府租契为短),让个别人士或机构占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换句话说,一般被称为「土地拥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机构实际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关租期可以很长(例如50年或以上)。 1. 我在一幢多层大厦内拥有一个单位,我是否持有政府租契? 2. 物业拥有权之形式有几多种类?「全权拥有」、「联权共有」、「分权共有」有何分别? 3. 如果我是联权共有/分权共有业主之一,我可以出售我的物业吗? 4. 我不是物业的登记 / 注册业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楼契并无写上本人的姓名),但该物业的全部或部分楼价由我支付。我是否有该物业的话事权?我可否阻止「注册业主」出售物业? 书籍遍历链接: Basic knowledge of land ownership in Hong Kong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