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項目
在公佈期內,任何人如認為他/她將會受有關發展項目所影響,可向市區重建局提交書面陳述書,反對該項目。
市區重建局須於公佈期屆滿後3個月內,將有關發展項目、市區重建局對該等反對書所作的評議、任何沒有撤回的反對書、及影響評估等,呈交發展局局長考慮。
發展局局長將考慮有關發展項目及沒有撤回的反對書,並決定:(1)不修訂發展項目,授權市區重建局着手進行該發展項目;(2)因應反對而修訂該發展項目;或(3)拒絕授權進行該發展項目。
如發展局局長授權市區重建局着手進行有關發展項目,他/她須下令市區重建局於憲報刊登項目已獲授權的公告,並在公告內簡介有關項目的一般性質及其影響,以及刊登劃定項目土地界線的圖則。
如發展局局長因應反對而修訂某發展項目,他/她須下令市區重建局於憲報刊登關於該項修訂的公告。如發展局局長覺得該項修訂會影響任何並非屬於反對者的土地,發展局局長須向該土地的擁有人送達關於該項修訂的書面通知、廣告或其他適宜及切實可行的方式,向該擁有人發出通知,將該項修訂告知土地擁有人。
其他土地擁有人如欲反對發展局局長的修訂—
如發展局局長拒絕授權進行發展項目,他/她須下令市區重建局於憲報刋登公布,宣布撤回該項目。市區重建局須以書面通知、廣告或其他適宜及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該擁有人有關決定。
因發展局局長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的反對人,可向獨立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可確認、推翻或更改發展局局長的決定。
發展計劃
當市區重建局在政府憲報刊登個別發展計劃的公告後,市民可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反對,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就這些反對予以考慮。
詳情請參閱城市規劃委員會指引編號29A。
市區重建區會篩選符合資格的申請。所有合資格申請會按照下列因素進行評分:
住宅樓宇狀況
例如:
規劃上的裨益
例如:
對規劃的影響
例如:
其他有關的規劃因素:
例如:
若有符合所有申請資格的合適項目,市區重建局可行使其絶對酌情權,及考慮是否具足夠資源,在合適的時段啟動該等重建項目。
被市區重建局挑選的需求主導重建項目,須經財政司司長批核,方可實施。
若有關申請獲選及經財政司司長批核,市區重建局會在申請地盤內的樓宇,進行人口凍結調查,並以此代表該申請已被選中及正式實施。
要實施批核項目,必須符合下列兩個先決條件:
當符合上述兩個先決條件,市區重建局會以書面通知申請業主,完成有關正式買賣合約。有關買賣將於所有條件符合日期起計的1個月內完成交易。
當批核項目未能符合上述兩個先決條件,市區重建局將不會進一步推行批核項目,並會取消任何與業主已簽訂的正式買賣合約。
申請及挑選項目
有興趣參與中介服務(先導計劃)的業主,須共同向市建中介公司提交申請表格和相關資料。
市建中介公司會決定是否選取有關申請作初步處理。在考慮是否選取任何一份申請作初步處理時,市建中介公司會考慮所有申請資格是否均已符合;市建中介公司當時可調配的人力和財務資源;以及其他有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樓宇的業權結構等。
對於獲市建中介公司選取作初步處理的申請,市建中介公司會自資聘請一間估價顧問公司,以評估聯合出售有關物業業權在財務上是否可行。申請業主可從市建中介公司準備的顧問名單中,選出估價顧問。
中介協議
若估價顧問報告認為聯合出售有關物業的業權,在財務上屬可行,獲初步處理的申請便會被視為核准項目,以作正式執行。
市建中介公司會和每一位申請者及其後參與該核准項目的業主,簽訂中介協議。該協議將詳細列明市建中介公司和申請者於該核准項目下的權利和責任,以及該核准項目時間表內的一些重要期限、申請者須支付的費用及導致退出/終止中介服務(先導計劃)的因素等。
市建中介公司將會代表參與業主委聘該核准項目的有關顧問(包括但不限於律師、估價顧問、拍賣顧問等),並會協調及監督有關顧問工作,以及游說尚未參加的業主參與該核准項目。
聯合出售協議
當參與業主擁有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總數達90%(或百分比總數介乎80%至90%之間,視乎市建中介公司的絕對酌情權),市建中介公司將安排參與業主簽署具法律約束力的聯合出售協議。
最終簽署聯合出售協議的參與業主必須擁有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總數達90% (或百分比總數介乎80%至90%之間,視乎市建中介公司的絕對酌情權)。
該聯合出售協議將會約束所有簽署聯合出售協議的參與業主,以其同意的底價拍賣物業,並根據其同意的攤分比率表,攤分拍賣所得的收益。
拍賣底價和攤分比率表將由估價顧問釐定,並且必須得到所有簽署聯合出售協議的參與業主同意。
拍賣
聯合出售協議所涵蓋的物業,將會售予在拍賣中達到或超出底價而又出價最高的買家。
若拍賣時沒有人承價或出價低於底價,聯合出售即被視為失敗,而聯合出售協
議即告終止。
若成功拍賣業權,拍賣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市建中介公司所得的中介收益後,將按聯合出售協議內的同意攤分比率表,攤分給已簽署協議的參與業主。
在簽署首份中介協議日期後的1年之內,參與業主擁有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總數必須達60%。
在簽署首份中介協議日期後的2年之內,參與業主擁有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總數必須達90%(或80%至90%之間,視乎市建中介公司的絕對酌情權)。即使參與業主擁有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總數未能達至80%,在市建中介公司的絕對酌情權下及得到所有參與業主的全體同意下,市建中介公司會為參與業主,提供一次服務,聯合出售集合所得的業權。
根據中介協議,在參與業主擁有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總數達到90% (或80%至90%之間,視乎市建中介公司的絕對酌情權)的3個月內,參與業主必須與拍賣公司及市建中介公司(如市建中介公司認為有需要)簽署聯合出售協議,同時,有關拍賣亦必須於該3個月內進行。
法定補償
倘申索人與政府未能就法定補償額(如有的話)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定補償額。土地審裁處判定的數額對申索人及政府均具約束力。倘有關個案已轉介土地審裁處處理,先前的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建議,即告撤回。
特惠補償
業主倘就發放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對地政總署署長的決定(包括領取自置居所津貼、計算自置居所津貼的樓面面積、及其他有關事宜)感到不滿,可於署長作出決定後的60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委員會進行聆訊和調查後,倘有需要,可就地政總署署長的決定,作出裁決。
地政總署署長倘不接納裁決,有關個案將呈交發展局局長覆核和作出最後決定。
有關重置單位基本單位價值(即$/平方米)之上訴,會由地政總署署長考慮。法定業主須於提出補償建議日期起計的2個月內,提出書面上訴。
長者小業主可尋求長者安居協會的協助。長者安居協會提供(1)電話及網上查詢服務、(2)社區教育、及(3)個案服務。
電話及網上查詢服務
長者安居協會提供的資料,包括申請強制售賣及其程序、小業主的權益、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及上訴的程序、物業參考價格,以及過往強制售賣個案的拍賣底價。
若有需要,可致電2345-5265或參閱長者安居協會的網頁查詢有關資料。
社區教育
在長者中心舉辦講座、工作坊及外展宣傳活動,並向市民提供強制售賣資料刊物。
個案服務
提供的個案服務包括:
在達至聯合出售的過程中,市建中介公司會代表參與業主委聘有關顧問(包括但不限於律師、估價顧問、拍賣顧問等),為參與業主提供服務。參與業主須支付所有有關費用。每名參與業主須攤分的費用,將按其在該地段中所擁有的不分割份數計算。
參與業主在簽署中介協議後,需預繳一筆費用,以支付上述顧問費。尚未參與的業主按業權攤分的費用,將由市建中介公司墊支。其後參與該核准項目的業主,需歸還按其業權攤分的費用予市建中介公司。
當業權成功聯合出售之後,市建中介公司將收取聯合售賣業權所得款項的1%,作為中介服務收益。同時,市建中介公司會向參與業主退還已支付的費用。
若有關項目在簽署中介協議後因任何原因而失敗,參與業主及市建中介公司將按照其支付的費用比例,取回未動用費用的餘額(如有)。
若參與業主在未簽署聯合出售協議之前的任何時間主動退出中介服務(先導計劃),將不會獲退回任何已支付或預繳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