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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接受了一份新聘約,並知道將於某日上班;而另一方面,我亦已給予現職僱主一個月通知以辭去現有工作。在新工上任的一個星期前,我收到新公司的電郵,表示暫時不能聘用我,其理由是需要引入新投資者。因我經已辭去現有工作(而新職員亦已上班),我在離職時便成為失業人士。我可否向給予新聘約的公司採取法律行動或尋求補救方法?

本答案以下述假設而作出:

 

  1. 閣下與新公司已簽訂了一份有效的僱傭合約;
  2. 儘管雙方已訂立僱傭合約,該公司清楚表明不需要閣下履新;以及
  3. 新工作並無試用期

關於上述第(ii)項,閣下應要求該公司以書信去澄清,而不應單靠一個電郵作結論。

 

首先,閣下應與該公司負責人再次細閱該份僱傭合約,因合約內可能有條款以規管現時所發生之情況。如欠缺這些條款(很可能如此),閣下或可視僱傭合約之規定(例如終止合約的預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與一般連續性僱傭合約相同。

 

欲知詳情,請參閱有關終止僱傭關係及所需之補償那一節。在提出訴訟前,建議閣下先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