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分攤租金 分攤租金的議題有可能在以下情況出現: (1) 當相關租約在租期期間中斷;或 (2) 當出租物業的擁有權有所變更。 根據香港法例第18章《分攤條例》第 3 條,除了預先繳付的租金外,租金收入逐日累算並據此按時間長短可予分攤。 當租約生效期間物業的業權有所變更時,要繳付的租金在正常情況下分別由舊業主和新業主按比例攤分。實務上,舊業主一般會收取整個月的租金,再在物業成交時與新業主攤分租金。 1. 租約訂明須在每月1日預繳租金。租期即將在1月15日終止。租客須在1月1日繳交整個月的租金嗎?如要的話,業主要在之後要向租客退回1月16日至31日期間的租金嗎?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c) Apportionment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