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37條,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局部依靠另一人的賣淫收入為生,就是犯法,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10年。
控罪的要素是收取明知是從賣淫行為賺取的金錢,或者明知娼妓以賣淫賺取收入,仍然依靠娼妓維生。這項控罪有時簡稱為「依靠娼妓維生」,貼切描述罪行所指的寄生蟲行為。第137條列明「任何人」,意即犯案者可以是男性或女性。純粹收取娼妓的金錢,例如收取膳食費或住宿費,並不足以構成干犯第137條所訂明的罪行。法庭必須考慮被告與娼妓之間的關係,以及被告在甚麼情況下收取娼妓的金錢。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知道自己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根據第137條,控方可依據以下三個個別情況,證明被告違法:
- 證明被告與該娼妓同住;
- 證明被告慣常地身處該娼妓的工作場所;
- 證明被告控制、指示或影響該娼妓的一舉一動,以顯示被告正協助、教唆或強迫娼妓賣淫。
如果控方能證明上述任何一個情況存在,法庭便會假定被告明知而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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