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34條,任何人違反另一人的意願,將其禁錮於賣淫場所,意圖使該人作非法性行為,即屬違法。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 干犯罪行的其中一個例子,是逼使一名已離開該賣淫場所的娼妓,重返有關場所,並繼續以娼妓的身份工作。如娼妓的衣服或個人物品被扣起,以阻礙他或她離開該處所,便等同禁錮。重點在於有關處所是否賣淫場所、有關娼妓是否被禁錮在有關處所、禁錮行為是否違反該娼妓的意願以及禁錮行為的意圖是否要逼使該娼妓作非法性行為。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3. Detention of Person in Vice Establishment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