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同意 強姦的罪行元素是在未經同意下進行性交。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知道受害人不同意性交,或他不理會受害人是否同意性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列明的「非法」並沒有為現代的強姦定義添加任何意思;只要受害人不同意,就是非法性交,即涉及的男子明知受害人不同意或不理會受害人是否同意,仍強行性交。非法性交並不排除男子與其妻子的性交(婚內強姦)。 修訂日期: 2020年 , 02月 , 27日 I. 受害人不同意 II.罔顧受害人是否同意 III.由衷相信取得同意 IV. 不再同意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b. Consent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