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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性肛交

A. 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以前,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規定,任何男子(a)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作出肛交;(b)年齡在16歲以下,而與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即屬犯罪。現時,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與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不再干犯任何罪行。

 

原本最高可處終身監禁。經過Yeung Chu Wi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一案之後,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男子作出肛交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與年齡在16歲以下,不過13歲以上的男子作出肛交的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

 

B.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法院裁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G條 所列明的罪行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