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該業務是由閣下獨資或合夥經營的,閣下所支取的薪金便屬於業務利潤的一部分,應繳納利得稅而非薪俸稅。
從獨資業務支取的薪金應作為業務利潤的一部分,並申報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 表格第 60 號)第 5 部 [ 利得稅 ] 的 第 7 項 [ 應評稅利潤 ] 內,而不應申報在第 4 部 [ 薪俸稅 ] 內。
從合夥業務支取的薪金應在有關業務的利得稅報稅表(B.I.R. 表格第 52 號)內申報,而不應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 表格第 60 號)的 第 4 部 [ 薪俸稅 ] 內申報。
注意: 閣下和配偶在獨資或合夥業務中支取的入息,不必填報在該獨資或合夥業務的僱主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I.R. 56B)內。
按《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支付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解僱代通知金須課稅。
此外,按《僱傭條例》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而計算出來的款項可豁免課稅。但如閣下收取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超逾了按《僱傭條例》計算出來的款額,則超逾的部分屬額外獎賞,須納入應評稅入息內。
例子
一名僱員在工作了8年後被解僱,按《僱傭條例》的規定來計算,他應得的遣散費為 $80,000 ,但僱主給他 $100,000。有關評稅情況如下:
遣散費 |
$80,000 |
(這部分免稅) |
額外獎賞 |
$20,000 |
(這部分應課稅) |
收取總數 |
$100,000 |
|
註:有關代通知金、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法定計算方法,請登入此處。
評稅情況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會按以下情況評稅:
有關部分 |
獲取的原因 |
評稅情況 |
---|---|---|
僱員強制性供款 |
任何情況下離職 |
全部免稅 |
僱員自願性供款 |
任何情況下離職 |
全部免稅 |
僱主強制性供款 |
任何情況下離職 |
全部免稅 |
僱主自願性供款 |
(1) 在退休、死亡、無行為能力(因受傷或疾病而喪失工作能力)之情況下離職 |
全部免稅 |
「比例利益」= #累算權益 X *服務月份
120
#僱主自願性供款那部分
*須以整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不包括在內。
例子
假設一位僱員於服務滿 7 年零 6 個半月後辭職,並從強積金計劃中收取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 $100,000,可獲免稅的款額 如下:
「比例利益」= $100,000 x 90 個完整月份 = $75,000
120
欲知其他與強積金計劃有關的稅務事項,請參閱稅務局發出之強積金計劃通告函件第1號 。
概括來說,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累算權益會按以下情況評稅:
有關部分 |
收取的原因 |
評稅情況 |
---|---|---|
僱員供款 |
任何情況下離職 |
全部免稅 |
僱主供款 |
(1) 退休、死亡、無行為能力 (因受傷或疾病而喪失工作能力)之情況下離職 |
全部免稅 |
「比例利益」 = #累算權益 x *服務月份 ÷ 120
# 僱主供款那部分
* 須以整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不包括在內。
例子
假設 一位僱員於服務滿 7 年 零 6 個半 月後辭職,並從職業退休計劃中收取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 $100,000,可 獲免 稅 的款額 如下:
「比例利益」= $100,000 x 90 個完整月份 ÷ 120 = $75,000
閣下需 要在本年度內將「約滿酬金」申報。請把酬金填在報稅表第 4.1 部第 (1) 項的總入息款額內。閣下亦可申請將「約滿酬金」撥回賺取該筆款項的合約期間內計算。
例子 |
|
---|---|
2015/16 課稅年度從甲公司獲得的入息: |
$ |
薪金 |
372,000 |
過往兩年的約滿酬金(合約期間:1/7/2013 – 30/6/2015) |
150,000 |
|
522,000 |
可申請將約滿酬金撥回有關年度,計算如下: |
|
1/7/2013 - 31/3/2015 |
$150,000 ÷ 24 個 月 × 21 個 月 = $131,250 |
1/4/2015 - 30/6/2015 |
$150,000 ÷ 24 個 月 × 3 個 月 = $18,750 |
在決定將「約滿酬金」撥回合約期間內計算前,閣下必須先諮詢稅務局或專業會計師,以確定此項選擇是否有利。
如評稅主任接納有關福利為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便只會將居所的「租值」計入僱員的應評稅入息內。如評稅主任不接納該項福利為提供居所給僱員,則會當有關福利為「額外賞賜」,並以其現金價值評稅(根據《稅務條例》第9(1)(a)條而須全數課稅)。
以下例子屬額外賞賜(僱主並非提供居所給僱員):
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
基於受僱工作而獲得的房屋福利是入息之一部分。如僱主或相聯公司提供居所給僱員,該居所的「租值」須計入僱員的應評稅入息內。但計稅的款額按居所的不同類別而定。有關「租值」是僱員的全部入息減去支出及開支, 然後再根據供居所的類別按以下百分比計算:
居所類別 |
百分比 |
---|---|
一個住宅單位 |
10% |
於酒店、旅舍或公寓佔兩間房 |
8% |
於酒店、旅舍或公寓佔一間房 |
4% |
例一
C先生的年薪是 $600,000 ,僱主給他一個住宅單位作為居所。他在該年度亦申請了扣減工程師公會的會員年費 $2,000(即支出及開支扣減),僱員強積金供款 $17,500 及個人進修開支 $27,500 。C先生的應評稅入息是:
|
$ |
---|---|
收入 |
600,000 |
居所租值 $(600,000 - 2,000) x 10% |
59,800 |
總入息 |
659,800 |
減:支出及開支 |
(2,000) |
強積金供款 |
(17,500) |
個人進修開支 |
(27,500) |
應評稅入息 |
612,800 |
例二
L先生在 2014 年 4月 1日受僱來港工作,月薪為 $50,000 ,另外僱主亦提供居所給他。他來港的第一個月內居住在酒店的一個房間,月租8,000元。在 5月1日他的配偶和子女亦跟隨來港,他們遷入酒店一個有兩間房的套房,月租16,000元。在 7月1日他們遷進了僱主安排的一個住宅單位。
L先生的居所租值計算如下:
|
$ |
---|---|
1/4/2014 至 30/4/2014 ($50,000 x 1 x 4%) |
2,000 |
1/5/2014 至 30/6/2014 ($50,000 x 2 x 8%) |
8,000 |
1/7/2014 至 31/3/2015 ($50,000 x 9 x 10%) |
45,000 |
居所租值 |
55,000 |
評稅主任會視該情況為「由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將居所的 「租值」 (而不是補貼租金的實際金額)計入應評稅入息內。
有關僱傭合約應列明補貼金額為僱員實際支付的租金,而僱傭雙方應根據合約行事。在此情況下,雙方均要保存所有相關的文件(例如租約、租金收據及僱傭合約副本等),以證明僱主已對補貼金額之用途作出合理監管,否則評稅主任會將該筆補貼當作現金津貼,並全數計入僱員之應評稅入息內。
例子
H小姐的月薪為 $50,000 ,並享有房屋津貼每月 $10,000,但她只用了 $8,000 來租屋。她的應評稅入息如何計算?
如 H小姐的僱主設立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例如在僱傭合約內註明有關福利及為此項開支作書面記錄),評稅主任接受此安排為僱主向她提供居所。但因她只用了 $8,000 租屋,$2,000 的差額會當作現金津貼。 H小姐的應評稅入息計算如下:
|
$ |
---|---|
薪金 $(50,000 x 12) |
600,000 |
現金津貼 $(2,000 x 12) |
24,000 |
|
624,000 |
居所租值 $(624,000 x 10%) |
62,400 |
應評稅入息 |
686,400 |
但如果僱主沒有為該房屋津貼設立及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評稅主任會將整筆房屋津貼當作現金津貼,而全數計入應評稅入息內。H小姐的應評稅入息計算如下:
|
$ |
---|---|
薪金 ($50,000 x 12) |
600,000 |
現金津貼 ($10,000 x 12) |
120,000 |
|
624,000 |
應評稅入息 |
720,000 |
保留證明文件
在遞交報稅表時,僱員毋須夾付租約、租金收據、或其他支付租金的證明文件。但僱員必須保留這些文件,以供稅務局在有需要時查閱。
凡因受僱或擔任職位而得到任何股份獎賞 / 股份認購權利益,均須課繳薪俸稅。
如果閣下得到的是股份認購權(可在將來之某段期間內認購股份),便須根據《稅務條例》第9(1)(d)條納稅。閣下將要在行使、轉讓或放棄(以換取其他報酬)股份認購權的課稅年度納稅,而不是在得到認購權的課稅年度納稅。
如閣下得到的是股份獎賞(即免費獲得股份)而並非股份認購權,根據《稅務條例》第9(1)(a)條,這些獎賞收益可能屬額外賞賜,而需要在得到股份獎賞的課稅年度納稅。
股份獎賞利益
毋須支付任何款項而獲贈的股票,須以市值納入閣下的應評稅入息。如股票的市價是 $5 ,便須按 $5 納稅。
如閣下以市價的 80%( 即 $4)購買股票,這 $1 的差額須納稅。
如閣下以 $5 購買相同市價的股票,因為並無獲利,所以不會影響閣下的稅款。
股份認購權利益
如閣下行使股份認購權以 $3 的價錢購買市價 $5 的股票,這 $2 差額須納稅。
計算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所獲得的收益時,通常要把實收的金額減去支出(如有)。
例子
X 公司是一間香港上市公司,公司在 2013 年 3月25日給予其市場經理 C先生以
下股份認購權:由 2013 年 5月1日起的三年內,他可認購 500 股 X 公司的股票,每股認購價 $100。
C先生在 2014 年 6月2日行使該認購權,付出 $50,000 購入 500 股 X 公司的股票。 X 公司的股票在認購當日的市價是 $140。
行使認購權為他帶來一筆須納薪俸稅的「股份認購收益」,他在 2014/15 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計算方法如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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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認購收益 $(140 - 100) x 500 |
20,000 |
加: 假設有其他應評稅入息 |
600,000 |
應評稅入息總額 |
620,000 |
C先生的僱主應在「僱主填報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申報C 先生的股份認購收益。
有關上述問題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稅務局的釋義及執行指引編號38(只提供英文版本)。